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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婚特别规定解读(十)         ★★★ 【字体:
军婚特别规定解读(十)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解放军报第9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7    

 

     犯罪客体概述。所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这里的“社会关系”,具体来讲包括人身权利关系、财产权利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劳动关系等。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并不是一切社会关系,仅仅是刑法所保护的那部分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

    破坏军婚罪的客体。破坏军婚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破坏军婚犯罪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因此,对其进行否定和制裁,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军人婚姻关系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婚姻关系。由于绝大多数已婚官兵与配偶常年处于两地分居的状态,其婚姻容易被“第三者”破坏。而这种破坏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不单单作用于个人,而且影响着整个军队的稳定,影响国防和军队建设。因此,必须对军人的婚姻关系给予特别保护,对破坏军婚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破坏军婚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主要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破坏军婚罪的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两种基本类型:一是重婚型破坏军婚行为,即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是同居型破坏军婚行为,即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曾火伦)

( 来源:解放军报第9版   发布时间: 2006-04-27 07:29 )
文章录入:清风细雨    责任编辑:清风细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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