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和生活补助等,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权限,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样式表见附件4至6)。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年度定期增加离退休费,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五、经费保障 这次调整生活待遇标准所需经费,2006年的由军费和武警部队经费开资, 2007年1月1日起,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年定期增加的退休费,按照中组部、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7部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7]政联字第3号)执行。
附件:1"军队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标准表 2"军队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标准表 3"军队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费标准表 4、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审查批表 5、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审查批表 6、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费审查批表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军队发至军分区)
附件2 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标准表
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增加退休费标准 军龄工资定期增加退休费标准 (从2007年1月执行) 军委委员 一级 5190 175 正大军区职二级 4180 165 副大军区职三级按副大军区职待遇 3340 145 正军职 四级按正军职待遇 2940 125 副军职 五级按副军职待遇 1710 115 正师职 六级正局级 1250 95 副师职 七级副局级 940 85 正团职 八级正处级 670 70 副团职 九级副处级 500 60 正营职 十级正科级 400 55 副营职 十一级副科级 300 45 正连以下 十二极以下科员以下 230 40
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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