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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兵役法修正案草案

收藏 分享 1970-1-1 08:00| 发布者: 紫月亮| 查看数: 1032| 评论数: 0|来自: 2011-06-28 05:01:18 来源:解放军报

摘要: 拟施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报考公务员优先录取有特殊贡献的士官士兵退役后由地方政府安排工作 解放军报北京6月27日电记者陈小菁报道:副总参谋长孙建国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兵役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我国现行兵役法 ...

拟施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报考公务员优先录取

有特殊贡献的士官士兵退役后由地方政府安排工作

    解放军报北京6月27日电  记者陈小菁报道:副总参谋长孙建国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兵役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我国现行兵役法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这一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制度的实际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修正案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按照义务兵退役后绝大多数由政府发给退役金,自主就业的改革思路,修改了士兵退役安置的规定。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自主就业。

    二是完善军官退役安置的规定。修正案草案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

    三是充实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修正案草案规定:士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拟建立军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现役军官的来源渠道将拓宽

    解放军报北京6月27日电 记者陈小菁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审议的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并拓宽现役军官来源渠道,提升部队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

    草案增加的条款明确指出,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草案规定,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

    草案同时规定了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规定了现役军人的优待政策以及伤残军人、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政策。

    此外,草案拓宽了现役军官的来源渠道,将接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国防生和其他应届毕业生作为军官的来源之一。

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吸引高素质兵员举措多

    ▲适当调整征集范围,删去了现行兵役法关于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

    ▲增加吸引高文化素质青年入伍的内容。大学毕业生入伍后表现优秀的,可以直接提拔为军官。大学生入伍后,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或者毕业后申请担任军官的,优先录取。

    ▲将兵役登记时间从现行兵役法规定的每年9月30日提前到6月30日,以便与大学生毕业时间及普通高校招生的时间衔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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