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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收藏 分享 2010-10-30 16:06| 发布者: 清风细雨| 查看数: 2139| 评论数: 0

摘要: 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予以接收安置:  (一) 原籍本市或从本市入伍的;  (二) 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结婚时或随军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  (三) ...

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予以接收安置:
  (一) 原籍本市或从本市入伍的;
  (二) 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结婚时或随军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
  (三) 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已随军,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二年以上的;
  (四)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或入伍地系本市的;
  (五)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同时转业,其中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役满2年的;
  (六)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役满2年的;
  (七) 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身边无子女的;
  (八) 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是独生子女的;
  (九) 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本人尚未结婚的;
  (十)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以上,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系本市的;
  (十一) 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不含从外省市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常住户口在本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 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予以接收安置:
  (一) 原籍本市或从本市入伍的;
  (二) 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结婚时或随军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
  (三) 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已随军,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二年以上的;
  (四)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或入伍地系本市的;
  (五)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同时转业,其中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役满2年的;
  (六)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役满2年的;
  (七) 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身边无子女的;
  (八) 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是独生子女的;
  (九) 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本人尚未结婚的;
  (十)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以上,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系本市的;
  (十一) 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不含从外省市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常住户口在本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 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本文内容由 紫月亮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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