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保险法草案提请继续审议 随军未就业配偶参保应予补助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朱磊 今天被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继续审议的军人保险法草案规定,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原草案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的,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应明确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的缴费来源。
法律委经研究认为,现行政策是,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发放养老保险补贴、医疗保险补贴。建议根据现行政策,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拟明确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朱磊 新的军人保险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军人保险制度适用该法的具体内容。
原草案规定了国家为军人建立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等军人保险制度。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军人保险制度适用该法的具体内容。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军人伤亡保险资金由国家承担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朱磊 新的军人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原草案对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作了原则规定。有些委员、代表和地方建议适当提高军人死亡保险金给付标准。
法律委经研究认为,国家对因战、因公死亡的军人,不仅按规定向其保险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险金,同时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还可以给予抚恤金、烈士褒扬金。草案作原则规定是适宜的,具体标准可随着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提高而有所增加。同时,根据一些地方和军队单位的意见,增加规定,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解决退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难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朱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今天所作的关于军人保险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指出,草案关于“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规定,体现了着力解决转移接续难的问题,是适当的。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军人退役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实际执行有困难,军人保险法应当考虑解决。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现行政策和情况是,军人退役后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一些地方资金未能落实,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存在困难。目前,总后勤部已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在每年国防费中增加部分预算用于退役军人的社会保险补助,当年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保险资金一并转入地方。
法律委经研究认为,草案关于“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规定,体现了着力解决转移接续难的问题,是适当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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