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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收藏 分享 2011-7-19 19:49| 发布者: 洛城飘雪| 查看数: 1942| 评论数: 0|来自: 本站论坛

摘要: 南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我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 ...


南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我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河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意见》(豫发﹝2009﹞1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南阳市及所辖县市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随调)落户我市的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配偶。
  
  第三条按照属地安置的原则,市本级负责南阳军分区、71669部队、96265部队、61832部队、72619部队、武警南阳市支队、武警南阳市消防支队等驻城区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原系公务员身份的,一般按公务员安置;原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协调安置;原系企业职工身份和无工作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就业,企业用工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第五条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政治任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按照本规定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不得以接收为由向随军家属收取任何费用。驻宛部队应积极与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发布就业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等工作。其中,人事部门负责安置进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置进企业单位的随军家属。民政部门负责协调衔接随军家属安置的相关工作(日常工作由设在该部门的双拥办承担),其他部门也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七条对随军前有工作单位并办理了接收录用手续的在编在岗的随军家属,组织、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参照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身份、学历、年龄、专业等相关情况,在相应或相近类型的单位优先安置。
  
  第八条随军家属安置到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制限额内优先解决,对安置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可适当放宽,编制部门负责进人前机构编制审核。
  
  第九条随军家属随军前属于财政供给经费的人员,原则上可安置到有编制空缺的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
  
  第十条对随军家属自主联系好接收单位的,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在人事政策和安置原则上进行审查把关,及时提请市人事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对到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对接收安置的随军家属,与其他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在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不得无故辞退。
  
  第十二条安置随军家属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在安置计划下达后30日内向下达安置计划的机关提出申请,经该机关批准后,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每有偿转移安置1人,应当向当地政府缴纳有偿转移资金5万元。既不履行安置任务,又拒不缴纳有偿转移安置金的,除通报批评外,属财政供给经费单位的,由同级财政直接划拨有偿转移金;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驻宛各部队应在每年5月底以前,将本单位需要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报市双拥办。
  
  (二)市双拥办对随军家属安置名单进行初审后,分别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审并调档核实,由编制部门负责编制审核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制定安置方案并征求部队意见,送市双拥办汇总,报市政府审批。
  
  (三)双拥办牵头、人事局、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部队政治机关共同组织召开随军家属双向选择会。
  
  (四)随军家属接到就业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时报到上班。对已安置但不上岗或自动离职的随军家属,不再进行安置。
  
  第十五条随军家属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进行双向选择但无单位接收,本人也无法找到工作的,从批准随军之日起半年内没有得到就业安置的,经审核,从第七个月起按驻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直至上岗就业、配偶调离南阳或配偶退出现役为止。
  
  第十六条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金,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每年“八一”前拨付民政部门,由双拥办负责发放。
  
  第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培训规划,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取得有关职业资格。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可凭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其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免费培训。对培训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相应的技能证书,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八条随军家属就业每年需要的职业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题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坚持常抓常议,层层建立责任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解决,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要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28日南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内容由 张松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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