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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军人保险制度激励官兵履职尽责

收藏 分享 2011-8-9 16:26| 发布者: 洛城飘雪| 查看数: 6388| 评论数: 0|来自: 中国军网

摘要: 总后财务部部长孙黄田就军人保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充分发挥军人保险制度激励褒扬作用
——总后财务部部长孙黄田就军人保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广州军区联勤某分部为退伍老兵发放保险金

    军人保险制度,是适应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新形势下军队后勤政策制度调整改革的重要内容。1998年7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要求,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四总部颁发了《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了军人保险的项目、对象、基金筹集与管理等内容。这标志着军人保险正式实施。目前,军人保险主要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和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5个险种。另外,为了进一步提高伤亡军人的保障水平,经军委批准,2010年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日前,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总后财务部孙黄田部长,请他对军人保险的现行政策法规进行解读。

    军人伤亡保险制度

    记者:什么是军人伤亡保险制度?

    孙黄田:军人伤亡保险制度是我军建立的第一项保险制度。1998年,四总部颁布了《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从1998年8月1日起对因战、因公伤亡的现役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伤亡军人实行抚恤加保险的双重保障。通过实行军人伤亡保险制度,较大幅度地提高了伤亡军人的补偿水平,减轻了军人后顾之忧,激发了广大官兵战斗精神。

    记者:军人伤亡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孙黄田:军队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5元缴纳军人伤亡保险费。义务兵、具有军籍的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伤亡保险费。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于每月发放工资时将个人应缴纳的伤亡保险费统一扣缴,记入本人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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