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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军人保险制度激励官兵履职尽责

收藏 分享 2011-8-9 16:26| 发布者: 洛城飘雪| 查看数: 6442| 评论数: 0|来自: 中国军网

摘要: 总后财务部部长孙黄田就军人保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

    记者:什么是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

    孙黄田:2003年,国办、军办印发《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对未就业随军配偶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并为其建立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实行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养老、医疗保险问题,使未就业随军配偶的保障由救济型保障转变为社会保险,有利于保障军人家庭生活水平与城镇居民生活同步提高,促进部队的稳定。

    记者: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对象有哪些?

    孙黄田: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经批准随军随队后,虽然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但实际未就业且无收入的;经批准随军随队后,在部队内部从事临时性和季节性等工作,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批准随军随队就业后下岗或失业,按照规定不再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因军人工作调动暂时没有随调的;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记者: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待遇如何申请与审批?

    孙黄田:随军配偶符合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条件的,由本人和军人共同签字,向军人所在单位干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军人所在团(旅)级单位干部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会同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初审,经军人所在单位军政主官同意后,报上一级单位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审批。军人所在团(旅)级单位干部部门,将拟享受和已享受这项待遇随军配偶的有关情况,分别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各级政治、后勤机关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不符合享受条件的,经干部部门核实后,属于拟享受的对象,不予审批;属于已享受的对象,按照规定予以处理。正师级(含)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收到审批表后,会同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审核,以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名义给予批复。

    记者: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孙黄田: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部队驻地艰苦边远程度不同分为三个标准档次,分别为每人每月600元、700元、800元。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全部由个人缴纳,缴费基数为1500元。个人每人每月缴纳120元养老保险费。

    未就业随军配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2%,其中,个人缴纳1%,国家补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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