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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国家大幅提高残疾军人烈属抚恤金 从明年起残疾军人抚恤金将陆续实现国家直接

收藏 分享 2010-10-30 16:07| 发布者: 清风细雨| 查看数: 1792| 评论数: 0

摘要: 据新华社电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从10月1日起将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据新华社电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从10月1日起将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中央财政为此年增加抚恤补助经费26.8亿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5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18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自1998年以来国家连续第10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2680元、21960元、21240元,分别比2007年提高了3780元、3660元、35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2007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1%。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900元,达到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50%;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4140元,达到2007年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5720元、14100元和4680元。其中,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达到了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114%。在这次提标中,国家同时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2007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60元;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2007年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13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另据新华社电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局长孙绍骋22日在全国优抚医疗保障工作会议上透露,为防止出现损害残疾军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民政部、财政部将对优抚保障重点对象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发放方式进行重大改革——逐步停止现行层级下拨、残疾军人到基层民政部门领取的模式,从2009年起逐步推行残疾军人“一卡通”工程,由国库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军人个人直补专用账户直接发放,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可到网点直接领取现金。


  据民政部最新统计,我国残疾军人现有85万人。在中央财政2007年已下拨的158亿元优抚经费中,残疾抚恤金占到近40%,达62亿。

 

 

 

                                 (文章来源: 大河报 200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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