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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修建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有关规定的通知

收藏 分享 2010-10-30 16:10| 发布者: 清风细雨| 查看数: 1657| 评论数: 0

摘要: 当前,按照党的十四大确定的新时期军队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的指导思想,军队正在进行体制编制调整精简,今后几年,转业干部的数量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各地各单位的住房已经或正在作 ...

当前,按照党的十四大确定的新时期军队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的指导思想,军队正在进行体制编制调整精简,今后几年,转业干部的数量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各地各单位的住房已经或正在作为商品房出售、出租给职工,继续采取挤、留、腾、让等办法解决转业干部住房的做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转业干部特别是全迁户的住房问题解决不好,将直接影响到军转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已经成为我省当前军转安置工作的突出矛盾。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转业干部住房难的问题,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2]34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省上补助的建房资金,集中用于为转业干部修建住房的规定,已经立项修建住房试点的地区,要抓紧工作,使工程保质保量按时竣工。同时,准备在抓好已经规划修建转业干部住房试点地区工作的基础上,省上将分期分批选择一些条件成熟的地区立项修建转业干部住房。为做好这项工作,经请示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积极探索,认真解决好转业干部的住房。除继续采取优先分房、优惠售房、集资建房、自建公助等办法解决转业干部的住房外,坚持与住房制度改革挂钩,采取统一规划,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办法,分期分批选择一些条件成熟的地区立项修建住房。


二、修建转业干部住房的条件。列入修建转业干部住房的地区,主要是接收任务较重,资金准备情况较好,修建条件成熟,并经省军转工作小组批准立项的地区。其它有能力自建转业干部住房的地区和省级有关部门,也可由当地军转工作小组或省级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自筹资金,自行修建住房。


三、修建转业干部住房,要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各地要按照国发[1992]34号和川委发[1992]20号文件规定,充分利用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免城市配套、人防、教育、环保、绿化等费用,尽量降低造价;对自建住房的转业干部,亦应积极支持,在政策、资金上给予扶持。


四、修建转业干部住房的经费,坚持“以地区为主,省上补助为辅”的原则。目前,在国家与省财政都较为困难的情况下,政府专门拨出经费,并给予优惠政策为转业干部修建住房,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转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批准立项建房的地区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强经费的管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建房经费。

五、修建转业干部住房要有长远规划,滚动式向前发展。军转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解决转业干部住房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修建转业干部住房要从长计议,边建边售,不断积累资金,滚动发展,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六、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转业干部住房的管理、出售办法。修建转业干部住房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为了解决转业干部住房难的矛盾。各地修建的转业干部住房,首先应以优惠价出售给当年的转业干部全迁户、困难户或接收单位;其次,可以高于优惠价、低于当地市场价出售给往年接收的转业干部或接收单位;第三,为了弥补修建转业干部住房经费不足的缺口,在满足转业干部住房急需的前提下,可以以当地市场价向社会出售。但不得将修建的转业干部住房低于市场价出售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转业干部住房挪作它用。各地军转部门应按照国家对出售商品房的政策规定,办理产权证书等有关手续,并按照上述原则制定转业干部住房的管理办法和出售办法。


七、加强转业干部住房建设的领导和管理工作。修建转业干部住房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军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地分管军转工作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搞好有关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军政部门要加强请示汇报,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军队的大力支持。在工作中要精心组织,周密计划,切实负责,认真做好转业干部住房工程的预算、修建、出售和管理工作。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本文内容由 紫月亮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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